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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2021年05月15日 21:57  点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6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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