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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2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新时代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基本价值观和重要文化基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深刻领会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关于作风学风建设、科技监督、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重要精神以及山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领导干部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全过程,包括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山西财专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七条 学校科研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学院(部)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各学院(部)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八条 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学校办公室要通过学校章程对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人事在岗位职责中要对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十条 科研服务中心、人事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部)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学院(部)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部门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负责科研诚信督导,定期抽查本校科研人员的原始研究数据、调查结果等。

第十四条 完善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六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干部任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奖励评定、专利申报、职称评聘、重大人才计划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八)作为项目主持人同期主持多个项目,以相同或非常相近科研内容同时申报多项省级项目,违规列支或占用人科研经费等问题的;

(九)存在违规插手或干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人才计划、职称评定等各种评审活动,在上述评审活动中“打招呼”、“走关系”等问题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作风问题的。

第二十条  科研服务中心建立“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提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服务中心负责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记入“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各学院(部)、科研服务中心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联动监督机制,领导干部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室、校学术委员会实施联合惩治。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研失信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在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申报中“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定年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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