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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16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高端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省级重点智库建设,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完成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等审核,做好资金下达、预算执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编报资金支出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结果应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理论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课题、省级重点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课题责任单位、省级重点智库主办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课题研究支出、省级重点智库建设支出、日常管理支出、课题责任单位及省级重点智库主办单位管理费支出等。

第八条 课题研究支出是指课题责任单位用于与课题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邮寄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院士、访问学者和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三)设备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应通过调剂、共享、租用等方式解决,不得购置电脑、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如确需新购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四)管理费:课题责任单位及省级重点智库主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有关规定支付管理费用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但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5%。

(五)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符合我省相关规定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独核定。

第九条 省级重点智库建设支出是指省级重点智库主办单位用于与省级重点智库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开支范围涵盖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开支范围,以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人员聘用费等内容。

(一)知识产权费:在省级重点智库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省级重点智库建设过程中因开相关工作临时出国而发生的费用。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员聘用费:省级重点智库聘用编制以外,未纳入财政供养范围的专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从党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所聘用的专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如开支人员聘用费,其工资关系须与原单位脱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聘用相关人员,并按照程序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条 日常管理支出是指省委宣传部用于组织开展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申报、评审、鉴定(评估)和成果宣传推介、人才培养培训等日常管理性工作相关支出。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以上支出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标准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与课题研究和省级重点智库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分配


第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发展需要将课题划分为年度课题、重大课题、专项研究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等类别,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年度课题是指年度立项的课题,包括年度重点课题、年度一般课题、年度青年课题。

(二)重大课题是指根据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或者省委的直接要求和安排,采取委托、组织申报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

(三)专项研究课题是指围绕某个领域或某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采取委托、组织申报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

(四)后期资助课题是指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的课题。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全省社科研究单位及各类院校进行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申报,通过评审和规定程序,确定立项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

第十四条  年度课题每项资助标准不超过3万元(含);重大课题每项课题资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含);专项研究课题每项课题资助标准不超过8万元(含);后期资助课题每项课题资助标准不超过6万元(含)。省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省级重点智库资助金额。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省级重点智库负责人应当按照工作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预算,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预算经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与课题申请书、省级重点智库申报书一同提交省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十七条 预算由省社科规划办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重大课题及资金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别课题可探索实行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课题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课题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开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制定专项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九条 预算下达后,课题责任单位及省级重点智库主办单位应抓紧时间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推进省级重点智库建设,专款专用,原则上不进行调剂,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负责人提出申请,调剂资金只涉及部门支出经济分类“类”“款”科目变化,不涉及政府经济科目变化的,由责任单位审批,涉及政府经济科目变化的,由责任单位复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需要调剂,由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负责人提出申请,由责任单位审批。

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因故被终止执行或撤销的,结余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省级财政。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省级重点智库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报送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及省级重点智库建设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并加强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应当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督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公开、公示。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单位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建立承诺机制,承诺依法依规履行经费管理职责,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负责人应承诺提供真实的信息并认真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以及课题及省级重点智库负责人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超范围分配和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挤占、挪用、虚列、骗取使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5年。《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经费实施细则(试行)》(晋规办字2023〕10)《新型智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文2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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