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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12-13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科研育人成效,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及校级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创新团队的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指由我校教职工承担的国家各部委、省级各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课题等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执行的横向课题项目。

(三)校级科研项目指经学校评审立项的校级课题项目。

(四)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创新团队项目指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团队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科研服务中心、财务部、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年度预算编制、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学院、部)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严把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关,加强财务监督。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及合同(计划书、任务书、协议)和有关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

1.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3.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印刷、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5.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办公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  

7.车辆使用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

8.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9.会议、会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10.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11.国内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12.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其他费用。

1.劳务费: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2.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 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费用比例按照各立项单位要求执行。

校级教科研项目劳务费比例原则上不应超出项目预算经费的50%。

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创新团队劳务费比例原则上不应超出项目预算经费的30%。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项目经费申请和管理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项目立项时,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 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填写项目经费预算表,经科研服务中心、财务部核同意执行,并报科研服务中心备案。

相关单位拨付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经费使用由财务部和科研服务中心同管理并监督使用。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要求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凭项目立项文件(合同)规定执行。

1.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支持的,按照绩效管理办法予以计分;

2.纵向科研项目无经费支持的,除按照绩效管理办法计分外,国家级予以配套经费1-2万元,省级予以配套经费0.5-1万元;

有配套经费数额要求的,原则上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支出(专家咨询费除外)。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创新团队项目由科研服务中心人才工作办公室制定经费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议通过后立项执行。

第十 因故中止、撤消的科研项目,须报科研服务中心审议,项目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已报账的经费应由项目负责人退还。上级另有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横向科研项目凡因协议纠纷引起项目经费退款,按双方协商意见办理。

第十 科研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及省级规定的支出。

第十 科研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和科研服务中心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

第十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报科研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 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报科研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创新团队项目可以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灵活调整预算

支出管理

第十 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承担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十七 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十八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选择便利于科研活动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章 算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 科研项目按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其他科研项目或参加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一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统筹安排,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除横向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  

第二十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组或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规定时间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科研财务助理

二十三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项目均需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十四 科研财务助理由学校统一聘用,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人员担任。项目组应为科研财务助理支付劳务报酬。

二十五 科研财务助理配备情况作为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经费使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和项目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二十七 审计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八 科研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财专科(2022)1号)〕同步废止。

三十 本办法由科研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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