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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校级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3-02-14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是立德树人的重要载体,在着力打造高水平职业院校的背景下,为进一步突出科研育人、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切实培育科研创新团队,不断提升学校科研水平,进一步规范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遵循面向全校、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编制课题指南、组织评审立项、实施日常管理、鉴定课题成果、开展成果评奖等工作由学校科研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特点,校级科研课题设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重大创新课题(重大创新课题应为当年重点课题排名前30%)。

根据学校专项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校级专项课题。该类课题由学校根据实际任务采取命题形式,由相关机构承担研究任务,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专项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选题范围

第四条 校级科研课题的申请人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申请人原则上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学风端正;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且能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的选题应与申请者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方向一致。

第五条 已承担校外纵向科研课题或各类校级科研课题且尚未结项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校级课题。凡校外纵向科研课题或校级科研课题因未能完成而被撤项者,在撤项之后3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课题。

第六条 校级一般科研课题的选题范围:

1.服务山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课题;

2.高职教育领域相关的前沿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3.对学校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

4.红色文化理论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及实践研究。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组织

第七条 校级科研课题一般为年度项目,最多不超过2年。重点课题由学校研究立项,一般课题由学校确定选题范围,或申请者自行拟题申报。

第八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填写《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校级科研课题申请书》,经部门初审并由部门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科研服务中心

第九条 每项校级课题限报负责人一名,课题组成员人数不低于3名,每位成员必须要有明确的承担任务。每一负责人在同一时间内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校级科研课题。凡已承担校级科研课题尚未完成,一般不允许再申请新的校级科研课题。

第十条 科研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和立项论证,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学校研究,确定重点课题研究成员或立项为校级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后,科研服务中心与获得立项资助的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及时启动课题研究工作。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服务中心负责校级科研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课题承担部门定期对科研课题进行检查。课题承担部门应加强对课题研究进度以及经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课题立项后一般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和研究方向。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应当向科研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中期,课题组须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报告,内容包括:计划完成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预计结题时间等。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应做到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凡被发现师德师风失范、学术不端行为或触犯法律法规的,一经核实,即撤销资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助额度与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校级一般课题每项资助经费1万元,重点课题每项资助2万元,重大创新课题每项资助2--8万元。校级课题资助经费一般由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如需调整,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中预算调整相关规定执行。校级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依据《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和我校《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采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的,将视其具体情况对课题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收回经费或终止课题等处理。

第六章 课题结项与成果验收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后应积极申请结项,结项工作由科研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服务中心提出结项申请,提交相关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校级科研课题验收申请书》、课题结题报告、最终成果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等;最终成果要与申请书注明的成果形式相符。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可申请延期,课题负责人须填写《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校级科研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报科研服务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课题的结项条件:一般课题原则上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形成可以推广实施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验收审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结项材料进行评议鉴定。对鉴定验收合格者,颁发《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校级科研课题结项证书》,对其中优秀科研成果将向有关单位推荐采用或出版。鉴定验收未获通过者,要求课题负责人在三个月以内进行修改完善。再次鉴定验收如仍未获得通过者,予以撤项并收回经费,同时取消课题负责人3年内再次申报校级科研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课题鉴定的课题组成员按承担工作量记入年度绩效考核;由校级科研课题资助产出的所有成果,仍可按照《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科学与教学研究资助与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校级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校级教研课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科研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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