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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12-0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推进科研育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讲座是指学校或各学院、教学部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向全校师生或本院学生举办的学术讲座或报告。各种动员会报告、形势报告、会议讲话、文件宣讲、活动演讲等不属于学术讲座范围。

   第三条 学术讲座由科研服务中心、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科研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备案,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开展的学术讲座分为两个层次:

   (一)校级学术讲座是指影响面较广的大型学术讲座,由科研服务中心代表学校负责组织举办,相关部门共同配合讲座专家一般应是知名或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二)院级学术讲座是指主要面向各学院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学院具体安排,讲座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二章 内容选题与质量要求

   第五条 学校支持举办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讲座。各学院和教学部要根据所从事的专业,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开设学术讲座。

第六条 学术讲座要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丰富校园文化,促进科研育人,培养师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总要求。学术讲座的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相违背。

学术讲座应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有助于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拓展师生学术视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体现专业(或行业)的研究前沿动态,与学校的专业建设相一致或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紧密。讲座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不能把一般性的课程内容作为学术讲座内容。

第八条  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原则上应在5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原则上应在30人以上。

第三章 主讲人条件

    学术讲座主讲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科研成绩显著。

第十条 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

第十 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十二 举办学术讲座,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报送,党委宣传部及科研服务中心审核,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

   十三 学术讲座要严格过程监督,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或偏离主题,举办部门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要中止讲座),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十四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举办学术讲座,或由于组织不当、审查不严、制止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学校将追究举办部门的责任。

   第十 部门须在讲座开前两周填写《学术讲座批表》(附件),包括讲座主题和内容、主讲专家个人简介、讲座时间和地点、讲座听众安排、场地设备安排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校科研服务中心和党委宣部审核备案

   第十 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来校作学术讲座,应符合外事部门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填写《学术讲座批表》,经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 学术讲座的报酬由学校科研经费支付,支付标准按报告人的职称和学术影响,分以下等级:

(一)院士、省级领导干部、全国知名专家等开展讲座,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具有相应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厅级领导干部及大型企业负责人等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

(三)具有副高级职称具有相应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

(四)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十 未填写审批表及审批表没有得到批准的不得举办讲座;讲座时间原则上得少于1.5小时

第六章  信息与资料管理

   十九 办单位在开展讲座的前三天,需在学校网站发布信息并在校园显著位置张贴海报(不少于2处)进行宣传以便师生参加,尽可能扩大听众范围,最大限度发挥讲座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讲座报告人不得随意更改讲座题目和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提前与科研服务中心联系。

  第二十 学术讲座结束后两日内形成讲座报道,及时在学校网站予以发布。讲座结束后一周内,办单位应及时汇齐讲稿有关音像资料及反响情况等归档保存,并向科研服务中心提交一份备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5月5日印发的《学术讲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科研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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