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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课教学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2浏览量:

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管理固定资产及账目,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及实物账册管理等。

第二条  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登记簿》,建立对账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发生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后,要及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第三条  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前,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提供所需设备信息,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条  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理(维修、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如有变动,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及时进行交接,要手续完备,账实相符,部门领导负责监交。

第七条  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规定其职责和管理权限。资产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固定资产作为它用或相互转用;各部门领退资产时,由部门资产管理员统一领退并及时登记。

第八条  任何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凡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否则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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