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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课教学部教学纪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22浏览量:

为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特制定本部门教学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的安排上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及地点,一般不随意调课。

第二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上课期间注意言行、仪容、教态,不抽烟。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坐着上课。

第三条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上课期间教师一般不得出差,特殊情况要经教研室、部门主任同意并安排好代课教师后,报教务部批准。

第四条  教师因故需要调课,必须填写《调课申请单》,教研室主任和部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部,并负责通知所带班级。未经批准教师一律不得私自调课。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由教务部通知各有关教学部门。

第五条  教师坚持参加部门教学例会与教研室教研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与部门领导请假。

第六条  教师在工作期间如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请假,要根据《教职工考勤办法》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者,由部门主任审批;一周以上者,部门主任签注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请产假及其他计划生育假,部门主任签注意见后,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卫生所)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七条  教师如发生诸如旷课、私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早退等,以教学事故论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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